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95号之一
原告: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浦尾巷66号广达温泉公寓2#、4#楼连接体1层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1108537X。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燕,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众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福业小区5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81107657D。
法定代表人:何品鸿。
原告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众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宜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喆
书 记 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