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众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浦尾巷66号广达温泉公寓2#、4#楼连接体1层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81108537X。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燕,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福业小区5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81107657D。

法定代表人:何品鸿。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闽0103民初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48.3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48.32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24.5元,由福州顺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宜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喆

书 记 员 唐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