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兴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福泉市兴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02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兴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城厢镇双谷村***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57712266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仙桥乡大花水村后坝组。
福泉市兴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7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8865.00元,案件受理费1738.50元及本案执行费2283.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637.95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向申请人发放征求意见告知书,申请人明确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拒执刑事自诉、审计等;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1227.05元。本案执行费2283.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宋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