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黔2702执305号
龙远华:
申请执行人福泉市兴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1月21日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在依本令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如在收到本令后五日内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据情况轻重对你(单位及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