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1026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路盛辉车辆检测站内东山丽景配套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路盛辉车辆检测站内东山丽景配套房。
法定代表人:曾晖,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住所地福州市王庄新村四区5#楼。
法定代表人:黄若昱,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200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与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州市房地产直属管理所、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2021年12月17日,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对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反诉。2021年12月27日,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2月29日,反诉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与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培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嘉诚
书 记 员 雷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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