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1183号
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路盛辉车辆检测站内东山丽园配套房1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08199Y。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仕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伶俐
书 记 员 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