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11民初1409号
原告:***,男,200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三环路盛辉车辆检测站内东山丽园配套房1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08199Y。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交通信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大道411号3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7400954C。
法定代表人:何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婷,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市坤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交通信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仕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伶俐
书 记 员 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