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797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环湖东路以东玉海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08元由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