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财保13号
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环湖东路以东玉海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青城山路商业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兰州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9319********内银行账户存款1846238.22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846238.22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61549202262019700010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兰州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9319********内银行账户存款1846238.2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