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池市金城江区纳多美装饰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2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纳多美装饰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苏可文)。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纳多美装饰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82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6818元及违约金1701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元,申请执行费1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纳多美装饰设计工作室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94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10元,如被执行人依约按期偿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的执行请求。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822号案的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班晨瑞
审 判 员  谭 津
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