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7民初76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泗城镇城北路北侧茶乡大道城市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壮志**国际大酒店。 被告:**心,男,***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壮志**国际大酒店。 被告:***,男,***壮志**国际大酒店有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壮志**国际大酒店。 被告:***,男,成年人,***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壮志**国际大酒店。 第三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新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壮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心、***,第三人河池市三江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无再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