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民特10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佳劳人仲字[2022]第447号仲裁裁决第二项和第三项。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佳劳人仲字[2022]第44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裁决认为申请人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援引《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47条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申请人认为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进入公司之时,公司已经将“员工手册”交给**,要求**认真阅读,并按照“员工手册”内规范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日后的工作,但自**工作以来,经常在工作时间看个人手机,并长时间与工作无关人员进行微信聊天,看家里及孩子幼儿园视频,外出办事时问过长,经常超过3小时,而且与同事之间缺乏团队意识,经常与部门主管发生争执,不服从公司领导管理,多次出现工作上的问题,屡教不改。身为财务人员,在与公司谈到离职问题的时候,利用个人U盘拷贝公司财务专用电脑中的重要财务文件并且备份,此等行为极大影响公司利益,以上内容为开除**之依据,并不是无故将其开除。经我公司在佳木斯社保部门查询,**在我公司任职期间(2022年3月-2022年6月),在鹤北林业局有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我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现申请法院撤销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劳人仲字[2022]第447号仲裁裁决书。 **称,被申请人认为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支持裁决,并无申请人所述开除被申请人依据的情节。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4日,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佳劳人仲字[2022]第447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2287.6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13.2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4400.85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费4842.43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假日加班费1210.61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主张开除被申请人是因为其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案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支付赔偿金没有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该项主张,且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拟证明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申请人过错,本案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经本院审查查明,该情况说明系申请人单位自行制作,没有证明效力,且缴纳社保与否并不影响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均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天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