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58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安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志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太平洋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少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太平洋休闲有限公司的存款633904元[其中执行标的本金59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06元(计算方式:595000元×0.006×2÷30天×87天=20706元),案件受理费9750元,申请执行费8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