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69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明珠,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效,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大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艳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
原告**与被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