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

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莱州豪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02民初1441号
原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莱州豪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培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维豪,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子,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莱州豪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袁维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由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