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2497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科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彪。
被执行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
被执行人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刘艳新。
被执行人胡德良,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执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科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胡德良(2019)沪0115民初41550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科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爱多能源有限公司、胡德良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4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董四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国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