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发展大街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回增亮。
申请人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000元,缴纳执行费16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8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9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9月16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2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沧州宝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县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2民初8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者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乔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