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7671号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4号楼11层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元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德洋,职务:经理。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沧州恒大养生谷项目首期(49、52地块施工图设计合同)》,被告作为该项目的发包人委托原告进行规划设计,双方合同中约定暂定总价为5805488.88元,现原告按合同约定节点完成90%工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5224939.992元,现被告只支付了2622195.54元,尚欠2602744.452元未付。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602744.45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庆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