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553号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4号楼11层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元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德洋,职务:总经理。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恒健设合字19【0.70/4-18】57的《沧州恒大养生谷项目首期地块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合同》,被告作为该项目的发包人委托原告对沧州恒大养生谷项目首期地块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咨询服务费为687250元,并约定了付费次序及付费比例。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完成35%的工作,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40537.5元,现被告只支付了219920元,尚欠原告20617.5元未支付。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0617.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庆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