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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555号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4号楼11层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元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德洋,职务:经理。
原告世纪东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设计委托书》,合同约定设计费90145元,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委托方确认并提交设计成果及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设计费,被告完成全部成果后依约于2020年2月27日将所有增值税发票开具完毕,并已交付被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依约支付设计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90145元及逾期未支付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骅市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庆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