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五间房某某*装队、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与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202号
申请人:北票市五间房*****装队,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城子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0U7UYK4L。
经营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票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人民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1901984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
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北票支行(账号2032********)存款;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号4101********)存款;三、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2021)辽1381执991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申请人北票市仁信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保单号:112611919202200××××,保险金额270万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2022)辽1381民初3047号民事裁定书、(2022)辽1381民初30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北票支行账号2032********存款以195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号4101********存款以1950000元为限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对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辽1381执991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诉讼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发行北票支行(账号2032********)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朝阳北票支行(账号4101********)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北票市力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
辽13**执991号案件中的执行回款。
上述冻结金额合计上限为19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挂失、提取、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
书记员 ***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