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3364号

原告:***。

被告: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