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东新区白沙镇玉强机械租赁站与河南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1900号
原 告
郑东新区白沙镇**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高庄社区5-1501。
经营者:朱**。
被 告
河南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16层1613号。
法定代理人:宋志用。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河南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毛大帅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