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443号
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滨江北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欣,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
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昌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