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85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滨江北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8EP08。
法定代表人:叶明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8号博瀚科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6栋4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母克新,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兴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魏艳丽
书记员(兼) 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