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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041号 原告:***,女,生于1991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滨江北路1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8EP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6栋4层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翌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