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041号
原告:***,女,生于1991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滨江北路1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8EP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路18号***技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二期6栋4层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普华明扬水电安装工
程有限公司、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牟翌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