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2802民初5678号
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滨江北路**(林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549123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瞿亮,男,生于1985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城郊村三组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2017)利川市不动产权第0001015号],查封房屋价值以900000元为限。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为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瞿亮所有的位于利川市都亭城郊村三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2017)利川市不动产权第0001015号],查封房屋价值以900000元为限。
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佳狮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