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4民初1791号
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司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