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7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16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沪0109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被告于2023年4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0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