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712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16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2,21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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