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57号之一
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166.60元,合计2,191.60元,由原告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