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327号之二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睿,负责人。
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诉讼费4,915元,由原告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