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32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豪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睿,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3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