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327号
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333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睿,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科铃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