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1035号之一
原告: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马睿。
原告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以双方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均由青岛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