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57号 申请人: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诉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雄奇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9,320.01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9,320.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