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3民初7890号
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工路18号6#(厂房)1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原告上海昊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