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2财保12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街道双虹社区兴和家园0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1、申请轮候查封被保全人位于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申请保全价值300万元;2、申请查封被保全人位于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御河新城A区的房屋62套,申请保全价值1400万元;3、申请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100万元。上述申请保全总价值2800万元。申请保全人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出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被保全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御河新城A区的房屋62套。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冻结被保全人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00万元。 上述三项查封、冻结财产以申请保全人提交的【申请查封财产清单】为准。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