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2民初3488号
原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众信公司与被告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众信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0元减半收取29,210元,由原告众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