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22民初3488号 原告:建平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众信公司与被告恒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众信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20元减半收取29,210元,由原告众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