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辉,徐州市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泓福路中段南侧御龙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利,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飞,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诉被告徐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郑 菊
人民陪审员 庄 娜
人民陪审员 扈传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