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锦瑞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劳水生、浙江龙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5执4号 申请执行人:劳水生,男,197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240号(观澜壹号)B1幢104室、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9T9KU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劳水生与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5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劳水生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4140元,***归还申请人劳水生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12.1元。 执行过程中,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2022年6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大街乡***茶厂路12号寻找被执行人。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 截至2022年6月2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处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尚有2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12.1元没有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5执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