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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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5执4号
申请执行人:劳水生,男,1970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龙翔路240号(观澜壹号)B1幢104室、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9T9KU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劳水生与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5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劳水生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4140元,***归还申请人劳水生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12.1元。
执行过程中,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浙江龙***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2022年6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大街乡***茶厂路12号寻找被执行人。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
截至2022年6月2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处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尚有2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412.1元没有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5执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甘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