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423号
原告: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东兴楼。
法定代表人:何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二段109号。
负责人:叶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华,四川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人民陪审员  骆如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晓禾
书 记 员  刘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