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三段东兴楼。 被执行人: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住址中江县浩淼大道电力公司斜对面。 本院在执行四川东方佳信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县东北镇人民政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字第4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