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5170号 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胜康街68号华铁创业大厦1幢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3层4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