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敬鑫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光荣小区3幢1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3层43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省敬鑫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敬鑫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敬鑫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