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湘3127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欧之姆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卓正楼2楼。
被执行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路××号院3号楼43层4301。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湘潭欧之姆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欧之姆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8月17日,被执行人主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57390.74元及执行费1776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湘3127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7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