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

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4376号
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价值18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时代出版发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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