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7104号
原告:***,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江淮云产业平台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4263XF(1-3)。
法定代表人:曹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闫军
人员陪审员王道琪
人员陪审员李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明茗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