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社区自建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江淮云产业平台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814263XF(2-3)。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6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双方私下进行调解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根
审 判 员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雅茹
书 记 员  刘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