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财保23号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大街苔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东侧翠湖小区13号楼101房屋(不动产权:吉(2019)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2331号)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322240000xxxxxx)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道白河镇滨河路东侧翠湖小区13号楼1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安图县不动产权第100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许僮繁